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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可转债来了 新三板创新层及投资者迎双赢选择

2017-09-26 09:45:0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余经纬称,长远来看,不论是发行方式还是适用范围,可转债品种都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使上市公司和初创公司都能获得丰富的再融资渠道,也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标的。

配套措施仍待完善

余经纬认为,可转债相对于传统债券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在于转股带来的期权价值。但是转股要求方面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人所看重的期权价值,就难以有效降低双创公司的融资成本。

根据双创可转债《实施细则》,第一,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第二,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余经纬认为,新三板的流动性相对公募可转债市场,也对转股权利带来一定限制。

如何提高双创可转债的市场吸引力?余经纬认为,第一,要提高双创可转债转股的便利性,必须提高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第二,可适当考虑对转股条件的逐步放开;第三,可以参考双创债试点意见中的方式方法,推出创新的增信和抵押机制。

证监会在此前双创公司债试点《指导意见》中指出,可以探索创新创业公司拓宽抵押、质押品范围,研究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创新创业公司债提供增信等措施。证监会还提出,可以探索市场化手段,保持发行人偿债能力,包括控制权变更限制条款、核心资产划转限制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新增债务限制条款、支出限制条款等。

北京一位私募投资者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现有的增信机制下,对双创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投资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第一,现行体系下会更关注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对双创可转债的投资可能不满足公司风控要求;第二,《实施细则》中提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IPO时,发行人有义务对债券持有人进行利益补偿安排,具体的利益补偿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

“未来双创可转债引入创新的增信机制是很有可能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对于这些双创企业而言,创新的增信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发行融资成本、提高发行的成功率,也可以保护债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余经纬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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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转债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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