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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可转债来了 新三板创新层及投资者迎双赢选择

2017-09-26 09:45:0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双创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发行主体具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大类。

余经纬认为,无论是对于发行人还是投资者,双创可转债的推出意义重大。第一,从发行人来看,传统的可转债发行主体只能是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考虑到双创企业在发行传统债券融资时,可能面临发行利率比较高的情形,允许其发行双创可转债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获得更广泛的融资途径,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对于双创企业的投资者来说,目前PE/VC主要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而投资双创可转债这种类固收产品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同时未来可以获得转股权带来的期权价值、分享公司增长带来的红利。

余经纬表示,对于发行人和投资者而言,双创可转债是一个双赢的品种。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转股条款的设置,一方面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实务中投资机构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业绩承诺等契约条款进行转股的合法权益。转股条款的设置也将增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市场吸引力,有效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社会资本形成机制的创新。

私募可转债应用范围或有望扩充

余经纬向记者分析到,其实早在2013年,证监会就曾提出了“定向可转债”的概念,探索其作为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的可能性。而现在推出的双创可转债,是在双创债的框架下推出、在证监会关于双创公司债试点指导意见下进行的,这是可转债的定向发行率先适用于双创企业并单独作为一个创新品种面世的主要原因。

余经纬认为,双创企业发行可转债的大门打开,为未来更广义上的私募可转债推出做准备,未来可转债发行主体和范围有望得到进一步扩充。

余经纬介绍,国外成熟的转债市场中,私募可转债广泛应用于中小型企业的再融资。而国内转债市场对于发行人要求比较严格,公募可转债发行主体只能是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私募可转债目前只适用于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区域股转中心挂牌的公司。

上市公司未来是否可能通过私募可转债实现再融资?余经纬认为,短期来看,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可转债的大门还不会打开。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募可转债已经是比较便捷、有效且应用广泛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如果要放开上市公司私募可转债,会涉及到监管规定的修改和实施细则的修订。

关键词:可转债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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