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双创可转债来了 新三板创新层及投资者迎双赢选择

2017-09-26 09:45:0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证登共同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双创可转债”)的具体制度安排,双创可转债正式出炉。

中信证券固收分析师余经纬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双创可转债有助于双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扩宽融资渠道,同时投资者也可获得未来转股权后的期权价值、分享公司增长带来的红利。在实践中,则可适当考虑对转股条件逐步放开,并参考双创债试点意见中的方式方法,推出创新的增信和抵押机制,这些都将有助于提高双创可转债的市场吸引力。

双创可转债横空出世

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9月22日,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制定并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

据了解,《实施细则》呈现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明确双创可转债的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发行主体具体包括新三板挂牌的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企业两大类。

二是明确以私募方式发行双创可转债。双创可转债应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转股流程。双创可转债发行六个月后可进行转股,转股流程主要包括转股申报及转股操作两个环节。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申报发行阶段,发行人应披露现有股权结构、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转股及利益补偿安排等事项。

另外,《实施细则》基于转股条款的特殊性,规定私募可转债的发行人股东人数在发行之前应不超过200人,债券存续期限应不超过六年;发行人债券发行决议应对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无法转股时的利益补偿安排要求进行明确;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应在转股前开通股转公司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助力双创公司发展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在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就已对双创可转债作出了相关指引,“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关键词:可转债双创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