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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今年7月27日的航班,李科在签到以后,由于空军活动,被安排到酒店休息。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是17时04分,飞完所有航段着陆时间是凌晨4时30分,“我们是加强组(3人制)飞,感到疲劳风险已经很大了。但是如果按照规章的限制,这类航班我们可以一直推到次日早晨9时到10时。因为前面被安排到酒店休息,不管是R4也好,还是R5也好,这个时间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内,并且R5实施以后,类似这样的临界值的航班,两人制可以飞下来。可见疲劳风险更高。”
此外,R4规定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最少可安排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但科学证明人的恢复性睡眠必须至少有连续两个晚上不受限制、不被打扰的睡眠,因此R5有了一定的改善,规定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R5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两个晚上的睡眠还是可以保障,但是在极端情况下也满足不了。”李科举例称,如第一天凌晨4时落地,第三天早上7时起飞,中间虽然有48小时休息期,但却只有一个晚上不受限制、符合人体生物钟的睡眠。“也就是说如果排班不合理,公司又没有实施有效的飞行疲劳风险管理制度的话,疲劳风险仍然不能杜绝。”
当然,121部R5对于机组疲劳管理有多处完善,杨坤总结,其中简化了机组人员飞行时间和值勤期的表述,对相关时间限制更加保守,这尊重了人体生物节律;在值勤的定义里,明确值勤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包括主备份和其他备份)和培训等,这尊重了疲劳是会累积的;同时,还重新细致地定义机上1、2、3级休息设施,保证机组机上休息质量。
建议驾驶舱可控制的休息
马云回忆:“澳大利亚之旅改变了我,我没法形容这改变。纽卡斯尔的29天,在我的生命中至关重要。没有那29天,我永远不会像今天这样思考。当我回到大陆时,我完全是另外一个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