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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操纵115个账户却亏掉3.04亿!

操纵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并且存在盘中拉抬、尾市拉抬股价的行为。2017年11月27日,账户组持股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达到5%后继续增持,于2018年1月17日达到峰值16,646,713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达18.92%,期间53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操纵期间共有93个交易日,其中账户组66天持股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53天持股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10%。期间账户组共有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合计买入5,236.59万股,买入金额21.56亿元,卖出5260.96万股,卖出金额18.80亿元。账户组共52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超过10%,于2018年1月11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46.48%。账户组持有流通股股份占总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时间段合计达25个。此外,以"盘中30分钟内涨幅超过2%,买入占比超过30%"为标准,账户组共发生22次盘中大幅拉抬股价行为,平均拉抬幅度为4.11%,最高拉抬幅度为9.15%,并多次存在拉抬后反向卖出行为。以"尾盘15分钟内涨幅超过2%,买入占比超过30%"为标准,账户组共发生3次尾市拉抬股价行为,尾市阶段平均拉抬幅度为3.19%。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大量反向交易、对倒交易行为。账户组在参与交易的89个交易日中,57个交易日内存在反向交易,合计反向交易2,897.85万股,日内账户组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43.23%,平均10.51%;4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平均对倒比重为5.03%,其中7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超过10%,2018年1月11日对倒比重达到最高25.37%。

操纵期间,以"时段内账户组申买量占全市场比例20%以上且账户组申买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20%以上"为标准,合计有3个交易日存在虚假申报情况,主要手法是虚假申报买单,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后出货。2017年11月13日9:35:34至9:56:28,账户组申买49,8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29.66%,将股价由34.20元拉升至34.52元,9:51:30至9:58:18账户组撤单22,700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45.58%。2017年11月29日9:15:03,账户组申买30,0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34.48%,9:30:00账户组将该买单撤销,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100.00%,撤单后账户组卖出70,000股,金额247.50万元,下一交易日卖出115,895股,金额394.54万元。2017年12月26日10:35:10,账户组申买80,0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100%,11:07:24账户组将该买单撤销,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100.00%,撤单后账户组卖出59,000股,金额217.48万元,下一交易日卖出1,546,000股,金额5,648.53万元。账户组上述买单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

(三)"凤形股份"二级市场异动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凤形股份"走势明显异常:股价走势先大幅上涨后急速下跌。操纵期间,该股累计下跌34.9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7.92%,偏离27.04个百分点。其中,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该股累计上涨38.44%,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76%,偏离40.20个百分点;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该股累计下跌57.2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5.94%,偏离51.32个百分点。此外,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股价上涨趋势与同期上市公司发布了业绩亏损扩大修正公告相背离;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股价下降趋势与同期上市公司发布了重大对外投资合作停牌事项相背离。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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