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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投资信托计划、债权或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应当说明投资标的以及基础资产情况。
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应说明前次的交易价格。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说明被投企业名称、业务模式、盈利预测、主要资产情况及保险公司与关联方间关于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的方案等。
(四)关联交易涉及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季度末征信评级等材料;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六)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基础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文件,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
(八)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九)银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按照行业监管标准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