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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说明或提供法律意见、财务顾问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对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提出公开质询;
(三)要求对特定的交易进行内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指定第三方对交易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开展外部审计或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等专业报告;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审查措施。
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修改交易条件;
(二)责令停止、撤销或终止关联交易;
(三)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四)限制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三)责令保险公司予以问责;
(四)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五)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限制投资保险业等监管措施。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