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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应当在交易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告银保监会并说明原因,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保险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保险公司进行的交易;
(二)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险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十条关联交易应当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关联关系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银保监会审查关联交易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措施: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