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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总资产低于一千亿元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
其中,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配套制度,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和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等。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定期分析机制,加强监管协同,审定资产负债管理评估结果,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银保监会7月1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