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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一)参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
(二)参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三)中国银保监会授予的其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职责。
第二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
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
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明确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银保监会7月1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