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形成年度专项报告,随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一同报送银保监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逐笔披露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名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包括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六)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应当按交易类型每季度进行一次分类合并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披露。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协议约定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回赔付、调整再保险手续费等交易;
(四)在关联方办理活期存款业务;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