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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7)

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7)
2019-09-10 09:12:33 第一财经

第二十六条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应当条件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必要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穿透识别审查关联交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十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对于金额小、结构简单的一般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定期集中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就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以及是否损害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发表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参会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保险公司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者表决权比例因回避而低于章程规定或法定比例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方应出具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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