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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5)

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5)
2019-09-10 09:12:33 第一财经

(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以发生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二)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三)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四)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持有该保险公司股权总量50%的,银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与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金额并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主体不属保险公司关联方的除外。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以及所受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对保险公司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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