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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动管理、职责明确;
(二)穿透管理、跟踪资金;
(三)总量控制、结构清晰。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人,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并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向银保监会报送。
第二十四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关联方信息档案的更新、维护负有主动管理责任,应当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等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验证,并对可疑信息和有关媒体报道给予关注。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保险公司报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变更等申请时,应承诺按照规定报告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况。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