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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连续三年及以上与保险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协议关系的。
第八条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九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第十条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
(二)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四)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
(六)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事项,按照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但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已受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除外。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