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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2)

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2)
2019-09-10 09:12:33 第一财经

(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

(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以下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一)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持有保险公司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其他最终受益人;

(七)与保险公司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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