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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4)

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4)
2019-09-10 09:12:33 第一财经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同一个保险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在同一笔交易中的金额,应合并计算进行认定。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与比例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金额以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减少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保险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三)利益转移类中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的,以资助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签订许可协议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提供或接受担保的,以担保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保险公司放弃相关权利的,以权利涉及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赠与以赠与标的的市场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四)保险业务类中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交易金额;保险代理业务以代理费计算交易金额;委托金融机构管理资产或受托机构投资者管理资产的,以委托或受托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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