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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一)保险业务类;
(二)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谨慎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问责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关联交易日常监督或专项审计中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可以对存在失职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统筹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银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今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