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根据证监会投行类业务内控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在四大类证券公司分公司承做投行类业务中,保荐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占全部证券公司的比重较小,不到10%,公司债券承销占比稍大,而推荐挂牌业务占比最高,在40%以上。
此外,推荐挂牌业务中,还存在分公司和营业部同时开展项目承做活动的情况。分公司作为承做主体,项目数量占比达12%,另有1%的项目为营业部承做。
分支机构承做投行类业务的问题包括,总部对其管控缺失、项目质量难以保证以及业务人员专业水平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指引》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单一从事投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要点十:投行类业务交叉承做现象有哪些利弊?
不同业务线承做同类投行业务,如同属一级部门的投行部与固定收益部同时开展公司债券一级市场承销业务。
具体包括至少三类情况,一是,一级投行业务部门下设多个行业组,分别承做特定区域、行业或客户的各类投行业务;二是,一级投行业务部门内设股权、债券、并购等多个二级部门,共同开展某类投行业务;三是采用业务类型和行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承做活动。
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由同一业务团队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的融资服务,能够降低与客户的沟通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能够灵活调配人力资源,如某保荐业务客户存在并购需求时,原保荐项目团队可以和并购业务团队共同服务于客户,提高团队协作服务能力。
5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