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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发布的《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比如,在公司概况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新增了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在公司治理概要方面,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相关信息、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以及董事和监事简历等。与此前相比,保险公司在披露“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时,至少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与现行的2010年版本相比,《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更为丰富细致,并新增了“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这项应披露数据。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指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而言,准备金数据往往比较容易造假,要求保险公司准确披露这一数据,无疑能更好得预防经营风险,同时也能更真实的反应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人身险公司的产品经营信息,《办法》专门要求,在进行披露时应当包括以下三点:
1.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
2.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
3.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财产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则是指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不再是此前宽泛的“保费收入”数据,其中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按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网站,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银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并且在公司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