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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弊端也不容忽视,例如容易导致内部过度竞争,引发业务风险上升。内控标准不统一,造成项目执行质量参差不齐。执业团队难以做到专而精,不利于提高执业专业化水平,进而影响执业质量。
综合这些利弊情况,《指引》对于交叉业务承做管理做出相关规定。
一方面,考虑到投行类业务称作模式的选择,与其业务定位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指引》赋予证券公司一定选择权,允许同类业务可交叉承做。
另一方面,避免同类业务交叉承做可能引发的恶性竞争,《指引》明确要求统一标准。具体来看,一是统一执业标准,包括尽调、持续督导、底稿管理等。二是统一内控标准,包括立项、质控、内核等。
要点十一:投行的债券业务管理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按照不同标准,证券公司债券业务主要分为两个类型,按所属市场分,分为一级市场承销业务和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前者包括项目承做(尽职调查),和发行定价(簿记建档),后者则包括交易和销售。
在这些具体的业务中,时有一、二级市场业务混同管理,隔离墙缺失,以及尽调、发行定价、销售混同开展的情况出现,这些混同管理和职业模式的做法,隐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使得利益输送活动更加便利和隐蔽。
业务实践中,如项目团队同时承担发行定价和销售工作,可以隐蔽地借助操纵簿记环节人为压低债券产品的定价,使得发行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形成一定利差,再通过利用其他机构违规代持的方式,为公司和个人从中牟利。
为避免这些情况,《指引》做出两条具体规定。
第87条明确,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应当在部门设置、人员等方面严格分离,不得由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5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