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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四大行的支行,很多都可以做同业业务,支行只是卖一个现成的产品,客户是自己的,现在这个业务才逐步收回去。”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一授权很可能成为被支行人员利用的漏洞。
根据涉事建行支行行长张某的庭审证言,他提及了上级分行的“转授权书”,称“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建行重庆市分行转授权书系列文件是真实的”,但是建行重庆分行给该支行的是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概括性授权,而非专门针对“乾元16号”的这笔融资。
张某证词还称,对接妥当后,浙商西安分行到其所在支行盖章,其大致看了内容后盖了支行公章,没有登记用章,也没有按照内部规程审批,属于个人私自盖章。
除了一般授权被作为漏洞利用,银行业内人士还认为,如果要隐瞒上级行,必须在资金账户上“做手脚”,才能最终达到目的。
“出了这种问题,一般都是账户管理出了问题,有关人员开了虚假的银行账户,”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说,为了便于资金使用,一般情况下,支行会开一个行长控制的一般存款账户,而银行间的正规交易一般是划款到头寸账户,而不是一般账户。
该人士还称,因为浙商银行购买的是建行的理财产品,资金应由建行托管,虽然经过多层嵌套,但认购资金应该先支付到建行,再由建行拨付到资管账户,最后进入融资方手中。如果资金进入其他账户,监控并不难发现。
而张某的证词也证实了这一点。判决书显示,建行、浙商银行签订的是保本理财,到期后建行必须支付本金,从而形成隐形担保。正常情况下,建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将资金管理专户掌握在手中,不会发生认购款流向第三方掌控的情况。
张某还称,“乾元16号”的交易结构是,建设银行对浙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但只签订协议,后者出资不经过建设银行账户,而是流入了其他人掌握的资金管理专户,该专户用于购买券商承销的某公司债券,于是资金就由浙商银行流向融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