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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西安分行虽然进行了面签、核保程序,但在查验产品编码程序时却出现了缺失。相关人员在判决书中的证言亦未提及这一过程。
根据披露,2015年4月,浙商西安分行接到相关业务信息,并经核实后,同年6月派出客户经理、核保人员,前往建行重庆某支行现场核保、合同签订。在建行该支行行长办公室,浙商西安分行人员见到了该支行行长,并由后者在协议上签字、拍照后,由涉事建行支行长安排办公室人员盖章。但在整个过程中,均未提及进行了查验产品编码。
判决书还显示,2015年7月,经浙商西安分行人员联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前往上述建行重庆支行办理了面签,购买了4亿元理财产品,同样也未提及查验产品编码的过程。
判决书披露后,浙商银行的上述做法,引起市场广泛质疑。
“银行购买同业理财,一般也都是面签,统一编号和备案虽然是必须的,但备案是事后的,查编号也没有硬性要求。”华南某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浙商西安分行的做法虽有漏洞,但更主要的原因,与当时行业通行做法有关。
“在2015年那个时候,虽然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编号,但是查备案、编号不是必备程序。”某银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这也是为什么浙商银行只走了核保核签,却没有查备案的一个原因。
不同于个人理财,早在2014年初就已建立规范的产品编号披露、查询制度,浙商银行在建行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银行同业、对公理财的全国集中登记体系尚未建立。
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2018年3月的一场发布会上表示,2017年,针对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同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提供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