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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元17期也是如此。检方证据显示,除了分行转授权书、汇款凭证等资料,理财产品的资金也被划入了名为“中信-XX-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的账户。
不过,对于浙商银行支付的购买两只理财产品资金,所划入的“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专户”是在建设银行设立,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以及建行重庆分行在此过程中是否确实不知情,有待证实。
有银行人士表示,该专户的账户名称有“建设银行”,应该是在建行开立,但也有可能开在其他银行,借用了建行的名称。
一位大行公司业务部人士告诉记者,若管理账户是开设在建行支行,是需要当地一级分行授权审批的,而且如果账户资金流量较高,分行层面会给予一定关注。
银行为何拒绝贷款
尽管浙商银行购买的是“假理财”,但事发后并未遭受损失,反而收回了投资。根据判决书披露,浙商西安分行购买的4亿元理财是按季结息,且结息正常,没有出现拖欠,事发后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浙商银行也称,已于2017年7月前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未造成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两只理财产品的融资方,都具有房地产背景。
根据张某证言,2015年初,某企业为开发重庆巴南区的一个地产项目,向其所在支行贷款,同年4月,建行重庆分行不同意贷款,这家公司找了很多信托公司融资,成本都很高。最后才通过张某,以“理财产品”融资。
与上述企业一样,浙商银行购买的第二只理财产品,融资方也具有房地产背景。证人证言称,2015年3、4月间,该公司要购买土地开发,因缺少资金想贷款或融资。最后由公司财务总监通过张某完成了融资。
从事后风险来看,两家企业资质并不算差。法院披露显示,融资方为两笔理财产品支付的实际成本已经处于很高水平,分别达到16%、14%,对应金额高达7136万元、56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