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开发建设成本按照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营销管理费用、融资成本、综合税费等5项因素构成,并综合考虑合理利润后,确定备案均价。
(六)完善非首次开盘住宅项目价格备案机制。对分批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申请新一批次预售价格备案时,与上一批次价格备案间隔在6个月以内的,备案均价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实际销售均价;超过6个月的备案均价上调幅度不得超过3%,且不得超过年度控价目标。
四、加强片区住房价格监管
(七)完善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机制。由市住建局牵头国土、规划、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成立商品住房价格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价格会商小组),定期会商,一盘一评估,并将车位车库价格、装修费用纳入价格调控范围,以防变相涨价。
(八)严格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间隔12个月,且单栋未售套数不得少于20套。调整幅度控制在5%以内,且不得超过年度控价目标。调整须向市住建局申报销售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交合理理由,经价格会商小组审核后进行审批。
(九)加强装修价格管控。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报备装修销售的楼盘,开发企业应委托评估机构测算装修价格,由价格会商小组议定装修价格,装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要求装修的,按装修住宅项目办理价格备案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装修的,按毛坯住宅项目办理价格备案手续,装修价格不得超过经价格会商小组议定的价格。
申请装修商品房销售时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是销售楼盘须建造至少二套以上的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不得拆除。二是装修的价格和配置标准须在销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包括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