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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管。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把房地产行业企业纳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范围。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商品房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违规收取其它费用的;二是超出政府确定的装修价格,超额收取装修费用的;三是企业强行搭配车位销售,以及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车位的;四是擅自提高首付款比例,拒绝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五是房地产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及售房款的;六是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对失信房地产企业,由住建牵头,国土、公安、税务、工商、金融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并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示,促进房地产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十五)实施商品住房限购限售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在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蕉城、东侨户籍居民家庭;
2、在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各县(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6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累计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本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仅允许在中心城区购买1套商品住房。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买(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3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对不符合上述限购限售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