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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新规如何应对投行业务内控的差异性?
行业层面,各公司业务内控标准宽严不一,劣币驱逐良币。业务层面,公司各类业务的内控标准宽严不一,部分业务风险快速积累。
新规的起草思路之一,就是全面统一投行类业务内控标准,兼顾机构和业务的差异性。
统一内控标准之后,在全面考虑不同公司组织架构、业务规模等特点基础上,归纳使用与行业的统一内控要求。参照现行各类投行业务内控要求,讲内控流程、工作日志、问核程序和底稿管理等上升为各类业务统一要求。
此外,新规对差异性的兼顾考虑则体现在,针对各类投行业务不同的执业特点和风险特性,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内控要求。考虑到各公司自身情况不尽相同,在明确底线要求的基础上,《指引》在质控、内核等内控职能机构设置、质控现场核查等方面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
要点三:如何确保内控安排的执行有效落实?
现行规则对投行类业务内控的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新规加强了在执行层面的指导,对内控人员配备、奖金递延发放年限、立项和内核会议人员构成和比例、表决机制等提出具体要求。
例如,规定投行类业务专职内控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十分之一;收入递延支付年限不得少于3年;内核会议中来自内控部门的委员人员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以专职内控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十分之一这一具体规定为例,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很多公司内核或者质量控制人员名单上,有些人员资格已经被取消掉了,有些人员离职,甚至跳槽到其他公司去了,还是能在相关的内核库名单上看到该人员的名字,可见内部管理相当松散,有很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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