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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13)

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13)
2019-05-31 18:08:00 蓝鲸TMT

第五十四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选择可比公司应当客观、全面,并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依据,不得随意选择可比公司。

第五十五条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显著位置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特别说明如果盈利预测的假设条件不成立对公司盈利预测的影响以及对估值结论的影响。

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列出发行人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证券分析师应当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十六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分别提供至少两种估值方法作为参考,合理给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整体市值区间以及在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列出所选用的每种估值方法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主要测算过程。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第五十七条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

(一)承销商实施跨墙管理时,应当保证跨墙人员的相对稳定,维护跨墙工作流程的严肃性,保证信息隔离制度的有效落实。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

跨墙期间,证券分析师应当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要求,将跨墙参与的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效隔离。

(二)证券分析师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需事先经研究部门质量审核并经合规审查后方可提供给网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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