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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10)

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10)
2019-05-31 18:08:00 蓝鲸TMT

(一)依法设立的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体,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节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应当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布的公告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落款。

第四十一条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刊登在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及(或)一种指定的报刊,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开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不得早于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主承销商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在不同载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性,并对可能出现的疏漏承担责任。

第四章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四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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