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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商业模式、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有)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第五十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说明依据,不得随意选择行业归属。
第五十一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行业状况与发展前景进行分析与预测,可以包括:发行人所属行业分类、行业的生命周期分析及其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影响、行业供给需求分析、行业竞争分析、行业主要政策分析、行业的发展前景预测以及证券分析师认为行业层面其他的重要因素。
第五十二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公司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包括:公司治理的分析与评价、公司战略的分析与评价、经营管理的分析与评价、研发技术的分析与评价、财务状况的分析与评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以及证券分析师认为发行人层面其他的重要因素。公司分析必须建立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十三条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制作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的完整预测以及其他为完成预测而需要制作的辅助报表,从而预测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相对完整的财务状况。在进行盈利预测前,证券分析师应当明确盈利预测的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谨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