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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14)

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14)
2019-05-31 18:08:00 蓝鲸TMT

证券分析师可以就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涉及发行人的相关事实性信息向发行人及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真实性、准确性的核实。证券分析师在进行事实性信息的核实时,不得向发行人及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提供包括估值、盈利预测等投资分析内容的章节,相关需要核实的事实性内容应提交给公司专门负责股票发行与承销的业务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抄送合规审查人员,由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转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核实。

证券分析师应当保持独立性,除对事实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发行人等不得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评判。

(三)承销商应当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事实性信息核实、质量审核、合规审查进行留痕存档管理。

第五十八条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应当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等规则执行,并符合《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专项内部制度,明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质量审核、合规审查以及出具流程等业务要求。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六十条协会建立对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以及执业胜任能力的评价机制,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具体评价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协会可以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路演过程、发行簿记过程、询价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措施或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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