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主承销商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第四十三条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署名。承销团其他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可以根据需要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应保持独立性并署名。
因经营范围限制,主承销商无法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双方均应当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应当在报告首页承诺本次报告的独立性。
主承销商无相关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可委托一家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和较强研究能力、研究经验的承销团成员独立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四十四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资料来源具有权威性;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所依据的与发行人有关的信息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承销商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及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独立性。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不得与相关项目的业务收入挂钩。
第四十七条证券分析师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第四十八条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使用的参数和估值方法应当客观、专业,并分析说明选择参数和估值方法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参数和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