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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在网下配售时,主承销商对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的,应当明确配售对象分类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事先披露。
第三十三条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清晰、明确、合理、可预期的配售原则,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投资者条件,包括投资者类型、独立研究及评估能力、限售期安排和长期持股意愿等;
(二)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报价、报价时间等;
(三)申购情况,包括投资者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
(四)行为表现,包括历史申购情况、网下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战略合作关系等;
(五)协会对网下投资者的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披露的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审慎选择股票配售对象。
第三十五条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保证发行人股权结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并督促和提醒投资者确保其持股情况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对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确保在网下发行中不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