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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询价期间,簿记场所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簿记建档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簿记专用电脑,其他人员不得携带电脑进入簿记现场,簿记专用电脑上不得安装任何通讯软件。
第二节配 售
第二十六条主承销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配售制度,加强配售过程管理,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对配售工作的要求。配售制度包括决策机制、配售规则和业务流程,以及与配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主承销商可以设置负责配售决策的相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具体职责应当包括制定战略配售、网上与网下投资者配售工作规则,确定配售原则和方式,履行配售结果审议决策职责,执行配售制度和程序,确保配售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
主承销商未设置委员会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集体决策机制。集体决策机制参照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应当以表决方式对配售相关事宜做出决议。表决结果应当制作书面或电子文件,由参与决策的委员确认,并存档备查。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主承销商的合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对配售制度、配售原则和方式、配售流程以及配售结果,特别是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进行合规性核查,其他内控部门应当与合规部门共同做好配售过程的内控管理。主承销商合规部门应当对合规性核查事项出具明确意见并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参与申购、缴款和配售。
第三十一条在网下配售时,除满足相关规则确定的基本条件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配售对象的具体条件。配售对象条件应当在发行公告中事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