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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参与网下发行与承销全程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在路演推介活动前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强调发行人对外宣传资料的口径,包括宣传材料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不允许透露公开资料以外的信息、不允许存在夸张性描述等。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培训总结,并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相关路演推介材料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进行事前审核,确保宣传材料的合法合规性,不能超出相关规定限定的公开信息的内容及范围。主承销商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对路演推介材料出具明确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将战略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活动情况及其他路演推介活动的初步方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总结等材料向协会报送。
第三章发行与配售
第一节发行定价
第二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第二十一条主承销商在与发行人协商制定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时,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合并计算),网下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
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公告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
第二十二条承销商及其他知悉报价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投资者报价信息;
(二)操纵发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