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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4)

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4)
2019-05-31 18:08:00 蓝鲸TMT

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和询价。

对网下投资者的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内容,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应当与发行人路演推介分别进行。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在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采用现场方式路演时,除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路演现场,不得参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主承销商应当以确切的事实为依据,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价或定价信息;不得阻止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或劝诱投资者报高价;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路演参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信息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主承销商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的,视为相应机构行为。

第十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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