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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2)

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即日起施行(2)
2019-05-31 18:08:00 蓝鲸TMT

第二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商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承销商应当充分发挥三道内部控制防线的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有效控制发行风险,确保合法合规开展承销业务。

未经内核程序,承销商不得就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披露相关文件或对外提交备案材料。

承销商应当对承销业务决策人、执行人等信息知情人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协会对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承销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承销商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要求。

第六条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承销费用分成、返还或免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或向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承销商在开展证券承销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承销商应当和发行人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合理确定本次发行承销费用分摊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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