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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及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和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信息提交协会。主承销商应当保证其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主承销商应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不得存在瞒报、欺报或应报未报等行为。
第六十四条承销商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三年,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路演推介活动及询价过程中的推介或宣传材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路演推介确认书、路演记录、路演录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总结及路演推介材料审核确认意见书等;
(二)定价与配售过程中的投资者报价信息、申购信息、获配信息,获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名称、获配数量、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战略投资者承诺函、跟投机构承诺函等;
(四)确定网下投资者条件、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配售结果等的决策文件;
(五)信息披露文件与申报备案文件;
(六)其他和发行与承销过程相关的文件或承销商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文件。
第六十五条协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的自律管理。检查内容包括:
(一)路演推介的时间、形式、参与人员及内容;
(二)询价、簿记、定价、配售的制度建立与实施;
(三)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提供及其信息隔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四)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六)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承销商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