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第六十六条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记入证监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勤勉尽责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六十八条承销商承销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比照适用本规范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