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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草案提请人大审议,“护盘式回购”即将开启(2)

2018-10-23 08:06:0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具体来看,修订之前,上市公司回购仅适用4类情形,即(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修订之后,适用情形增加至7条,部分现行条款也有所调整。22日提交审议的修正草案,把“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简而言之,回购可以用于股权激励、可以用于可转债转换、可以用于“护盘”。

放松管制的另一面是加强监管。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修订后,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回购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此前,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并于9月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已于10月5日截止。

值得注意的是,22日提交审议的草案,在适用类型上与征求意见稿又有不同。例如,“(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此前征求意见稿为“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六)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此前 征求意见稿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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