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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护盘式回购”即将开启,限制利益输送细则紧随其后

2018-09-10 09:33:3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美股长牛令国内投资者艳羡不已,而上市公司主动回购一直被认为是美股走牛的重要推动因素。仅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五年,美股回购额就相当于发行额的1.6倍。同期A股的上市公司回购规模,则少到可以忽略不计。

不过,监管层正在推动解决A股上市公司回购的制度障碍,为“护盘式回购”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上市公司资本管理能力的提升提供更大空间。

9月6日早间,证监会宣布,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至10月5日。

“这是一个很大的基础制度,涉及到的内容也比较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从境外市场来看,当市场出现价格波动,自家公司股票价格与基本面产生较大偏差时,多数市场都允许上市公司进行回购。不过,境内市场上市公司回购积极性一直不高,横向比较回购案例也比较少,制度规定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此次对公司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正是为了消除回购制度的障碍,创造更完善的制度环境。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法增加了回购适用情形、简化了决策程序、新增库存股制度,让上市公司回购的实操性大大增加。同时,证监会已经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来防范不利影响。

回购通道打开

A股自2015年夏天之后一路震荡下行,近一个月以来上证指数持续徘徊在2700点低位,市场活跃度有所下降。此时监管层推动修改回购制度,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恰恰可以推动觉得自家股票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购。

事实上,公司法有关回购的条款自1993年已经设立,不过当时的适用情形只有2种。2005年修法将适用情形增加至4种。虽然范围在扩大,但仍有落地障碍,此次修法正是突破这些限制,为上市公司利用回购提升资本管理能力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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