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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回购制度会不会被利用?比如上市公司定向回购大股东股票,侵害小股东利益;比如利用库存股优势,搞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比如上市公司过多回购股票,侵害债权人利益;比如滥用回购权利,抵消并购对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效应,等等。
而且库存股制度有其固有弊端,很容易给予上市公司市场套利的空间。证监会对这一问题亦非常清楚。
证监会前述负责人表示,如果监管不慎,容易引发市场风险,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都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已经建立库存股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也是始终不遗余力的在健全库存股监管制度,以防范库存股制度沦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工具,确保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机会平等,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公正性。
汤欣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回购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
首先是股权和债权的处理。“公司的资金运用,首先要满足债权偿付,如有剩余,才会分配给股东。”汤欣说,回购的争议就在于,如果公司用了过多资金回购,导致公司偿债风险提升,特别是出现短期偿债风险的话,就会出问题。所以,首先要确保债权清偿,才能安排回购。
其次,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定向回购”,即上市公司可以回购大股东所持股票,而不去公开市场进行回购。这不但起不到维护股价达到合理水平的作用,还会让回购制度沦为大股东利益输送的工具。
此外,回购制度还可能会被利用,成为过度抵御收购的不合理工具。“如果看到有公司举牌要收购,上市公司就从摇摆不定的股东中收回股份,然后定向发行给与公司管理层友好的第三方,这确实可以对‘敌意收购’形成非常大的抵抗。”汤欣说,不过需要注意,敌意收购本身对公司治理的优化是有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