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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护盘式回购”即将开启,限制利益输送细则紧随其后

2018-09-10 09:33:3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向公开市场的投资者进行回购,且是以公允价格回购,并做好信息披露,那创始股东利用回购制度来稳固公司控制权,也不一定是坏事。

“堵漏洞”规则在路上

“在《公司法》修改期间,证监会已经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来为回购制的的实施做好准备。”前述负责人表示,在公司法之下,还将有一套制度来防范不良影响。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证监会研究对比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回购制度,在制定配套规则时,将对境外成熟市场库存股制度操作制度和监管制度进行借鉴。其中,操作制度设计库存股的取得事由、资金来源、权利界定以及购后处置;监管制度包括防止市场操纵、防止内幕交易、规范信息披露等。

以比较成熟的美国市场为例,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等都将股份回购的决定权赋予董事会,规定以经营判断原则加以保护。对回购资金来源,美国各州基本都要求来自公司的可分配盈余和资本公积。权利界定方面,库存股不具有普通流通股的投票权、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美国还设计了“安全港”机制,上市公司只要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公司就可以实施回购,且不会被认为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反市场操纵条款,但需要进行事后披露,一旦超过规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则会被设为操纵股价。

“安全港”机制对回购方式、价格、时间以及数量上都有要求。比如回购如果由发行人主动提出,则只能通过一个经纪商或者交易商进行;回购价格,不得超过当前最高独立买价及本交易日内最高独立买价之间的高者;回购时间上,不能在交易日开盘和收盘的半小时内进行(发行规模较大的公司可以放宽到收盘前10分钟);回购数量上,每日回购数量不超过该股票过去四周日均交易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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