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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司法部等部门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对草案作了说明。
三处修改
我国现行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过了数次修正。
此次修正并非公司法大修,主要是针对涉及股份回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相关修改。
刘士余表示,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从三个方面对该条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按照草案,将有七种情形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而此前只有四种情形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规定公司应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过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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