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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支持上市公司回购五大看点:国有股东要做表率

2018-11-12 09:21:0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意见》共有六条,包括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而且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要根据《公司法》和《意见》的相关要求,抓紧研究完善回购股份相关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完善公司章程,健全内部治理安排,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决策程序。

证监会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进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一,支持“护盘式回购”,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

《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 20 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 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关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回购股份的条件限制。

这一要求也是有法律基础的,此前10月2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其中一条修改就是增加了适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即“护盘式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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