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公司法修正草案提请人大审议,“护盘式回购”即将开启

2018-10-23 08:06:0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上周五公开承诺的六大改革举措,正在一条一条推进落实。10月22日,刘士余结束上午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上的致辞后,下午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作出说明。

这意味着,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A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适用情形增加至7种,不仅可以进行“护盘式回购”,还允许回购后库存,回购实施的决策程序也将大大简化。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立法和实践看,公司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刘士余说,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与此前证监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推出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提交审议的草案仍有进一步调整,适用类型进一步扩大、细化。

“回购制度对资本市场而言,是一项基础性长期制度。借鉴美国股市经验,美股很多上市公司在股价上涨过程中大笔回购,而回购本身又助推了上涨,形成非常积极的正循环。”一位券商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A股回购往往发生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此时回购有止跌效应,但前提是上市公司本身还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新增多类适用情形

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历数次修改。而此次修正主要是针对涉及股份回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相关修改,并非大修。

根据刘士余22日提请审议的草案,回购适用情形从4种增加至7种,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让上市公司回购的实操性大大增加。同时,证监会还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来防范道德风险、利益输送等可能的不利影响。

1234...6全文 6 下一页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