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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建议:欲办理全口径融资的企业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与商业银行一起研究分析,哪些汇率风险的对冲业务是合理的,哪些又是属于投机型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而且这种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对合理的汇率对冲业务给予坚定的支持,对属于投机的汇率对冲业务要严令禁止。同时建议我国的企业和它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汇业务的学习和培训,特别要重视控制人民币的汇率风险,以保证我国的企业可以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境地。
四、处理离岸银行国际纠纷要遵守国际惯例
这里不得不首先介绍一下我国的青岛港事件。2014年6月初,青岛港地区被曝出大宗商品融资诈骗案件,该地德诚矿业公司涉嫌利用同一批金属库存重复融资骗取贷款,国内外多家银行牵涉其中(包括南非标准银行等至少17家境内外金融机构涉足青岛港有色金属贸易融资业务),涉及融资额约为148亿元。
案件发生后,众多中资企业和相关银行纷纷通过当地政府采取司法保护方式,来达到延迟或逃避付款目的。目前我国的离岸银行都为“走出去企业”办理了国际结算业务,也遇到了一定数量的国际结算业务的案件。但我国涉案的企业纷纷效仿青岛港的做法,在离岸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中严重践踏我国的国家信用。
我们认为:中资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先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组织的条款进行处置,即按照UPC600条款来办理(UPC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
实际上,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当国内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认为货物有瑕疵,或认为出口商有欺诈行为时,往往不是寻找出口商的财产加以保全,而是采取一种看起来简单的办法、向法院申请止付信用证。
因此我们建议,我国政府要严令司法部门(包括公安部门),今后凡遇到此类案件,都必须首先按照国际惯例来判令这些企业先行无条件向境外银行付款,然后再按照相关情况进行司法处理。(作者系交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中心市场总监)
原标题: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两大核心——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在近日举行的2018国际货币论坛上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实现了六大变化
上半年,共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798家、罚没14.3亿元;处罚责任人962人,其中罚款3026万元,取消175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银行业从业及高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