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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离岸银行业务,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3)

2018-10-18 09:32:17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五是明确特殊区域内办理离岸业务的企业和商业银行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六是批准我国外管局划拨部分外汇储备专门给中资离岸银行使用,这样既可以通过中资离岸银行降低中资企业的海外融资成本,还可以有效保证外汇储备的增值保值。

二、离岸银行监管政策要衔接上位法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中资离岸银行要按照国际商业贷款的原则从业。但这一规定目前却遭到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整,他们要求中资离岸银行在办理海外并购业务时,中资离岸银行必须按照国内并购贷款的4:6原则进行融资(即40%的自有资金、60%的外部融资),同时对海外并购融资的还款来源强调借款企业必须以第一性还款来保证。

这些新的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严重相悖,也就是说目前的监管规则与上位法和国际惯例是脱节及抵触的。举例而言,如果以1亿美元的并购标的来看,并购企业需要自有2.6亿元人民币现金(按现有汇率计算),才可以开展此项海外并购,但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国际上并购业务的惯例。自有资金比例设置过高,不仅极大影响了并购企业现金流的稳定性,从而可能导致并购企业出现经营困境,同时严重制约了企业海外并购的积极性,更大的问题是,可能会造成我国外汇储备的大幅下降(因为企业需要40%自有资金的人民币换成美元后才能开展并购业务)。

再则,我们通过对比大量海外并购案例发现:在海外的并购融资,其还款来源绝大多数是再融资。上述监管对于还款来源第一性的要求,我们认为是对中资企业海外并购的极强限制,是非常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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