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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于:中资企业海外并购的标的,一般为我国经济建设急需的全球行业领军者,其并购对价较高。中资企业要并购这么“一个下着金蛋的鸡”,这个对价还是很大的,仅仅凭借中资企业自身的财务情况往往难以做到。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全额并购融资(含股权和债务融资)作为临时性的过桥融资,一旦被并购企业正常运行后,再通过发债、银团贷款等手段来缓解并购产生的还款压力。如果坚持目前所谓的第一性还款来源等一刀切做法,看似防范履约风险,其实际是一种“滥杀无辜”的“懒政”,将我国一些确实非常有必要的海外并购也阻挡住了。
我们建议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参照国际管理,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参与公司海外并购融资对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同时建议国务院明确中资离岸银行在参与境外并购业务时,可以按照国际商业银行的做法和国际惯例来开展业务。
三、积极通过离岸银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为降低我国企业的融资成本,我国政府出台了企业“全口径融资”管理办法,也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都可以在其净资产的2倍范围内,到境外去举借便宜的资金到我国境内来使用。交通银行等四家离岸银行作为境外贷款人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经累计为中资企业发放了200多亿美元的外债贷款,有效地降低了我国境内企业的融资成本。
同时,在为国企办理举借外债时,为控制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都会为借款人办理人民币的远期购汇(DF交易)或交叉货币调期(CCS交易)来锁住人民币兑换外币的远期汇率,以达到规避人民币远期汇率的风险。但不少企业反映,他们不能开展CCS业务,原因是其国企主管部门认为CCS是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明令禁止的。这里就涉及我国的企业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如何“与时俱进”制定政策。
原标题: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两大核心—— 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吴晓求在近日举行的2018国际货币论坛上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实现了六大变化
上半年,共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798家、罚没14.3亿元;处罚责任人962人,其中罚款3026万元,取消175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银行业从业及高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