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竞争中性”对国资监管实践而言并非新事物(4)

2018-10-16 17:56:32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国企的关注不应只盯着所有制问题,而是要考虑国企设立和运营对社会公平效率与社会福祉能否形成提升。这是OECD一直关注公司治理的缘由,也是OECD关注中国国企改革经验的原因。

中国经验已为发展中国家国企公平参与竞争提供了借鉴

在所有国家的国企改革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过程中,中国的国企改革沿着自主化的道路,在同“竞争中性”一致的方向上做出了长足的努力,形成了一批发展中国家国企公司治理能力提升的宝贵经验:

中国国企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这解决了国家所有权职能与可能影响国企经营环境的其他国家职能分离的问题。

中国对包括国企和民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实施了《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解决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问题。

截至2018年3月,中央企业63.7%的资产和60.8%的净资产都在上市公司里面,都按照上市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公开监管,其经营信息和完成公共政策目标的情况都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告,这在信息披露上把国企和其他上市公司提到了统一高度。

国务院和国资委每年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的情况,国家的纪检监察体系也在一直强化对国企的监督,这进一步提升了国企的透明度。

国企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通过切实落实和维护了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

国资委已经对国企实施了持续十余年的业绩考核,这强化了对国企的收益率和风险约束,形成了国企自身发展的市场驱动动能。完成公司制改革之后,国企退出的路径在《破产法》中也进一步得到明确。

另外,随着我国《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一些涉及国有资本的项目列入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这加强了公共采购中招投标的公平性。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